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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T.A. 93.9.1修訂之桌球規則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93.9.1修訂之桌球規則  

一、球檯(The Table)

1、球檯的上層表面稱為檯面,應為長方形,長2.74公尺、寬1.525公尺、離地板76公分,須水平安置。(2.1.1)

2、檯面應不包括球檯側面的上端。(2.1.2)

二、球網組合(The Net Assembly)

1、球網組合由球網、懸網繩、及網柱組成包括附著於檯面的網

夾。(2.2.1)

2、球網應以一條綁在兩側網柱高15.25公分處的懸網繩掛之,網柱外緣需離邊線外緣15.25公分。(2.2.2)

3、整個球網頂端的高度,須離檯面15.25公分。(2.2.3)

4、整個球網底部應儘量與檯面密接,其兩端應儘量與網柱密接。(2.2.4)*

三、球(The Ball)

1、球應為直徑40公釐的圓球體。(2.3.1)

2、 球的重量應為 2.7公克。(2.3.2)

四、球拍(The Racket)

1、 球拍的大小、形狀及重量均無限制,但底板應為平坦而堅硬。 (2.4.1)

2、 用以擊球之拍面應以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 2公釐,顆粒向外的顆粒膠覆蓋,或用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4公釐,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2.4.3)

3、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應為無光澤,其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2.4.6)

4、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及比賽中更換球拍時,應將球拍向裁判員及對方展示,並容許他們檢查。 (2.4.8)

五、 定義(Definitions)

1、 球在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Rally)。 (2.5.1)

2、 從發球時,球被拋起前,在非執拍手掌心靜止狀態的最後瞬間起,至球觸及球檯、球網組合,執拍手持握之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以外之任何物,或至該回合被判定為重發球或得分為止,稱為「比賽中」(In Play) (2.5.2)

3、 不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發球」。(Let) (2.5.3)

4、 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A Point)。 (2.5.4)

5、 執握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The Racket Hand)。 (2.5.5)

6、 非執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The Free Hand)。 (2.5.6)

7、 球員手中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時稱為「擊球」(Strike)。 (2.5.7)

8、 對方擊球朝向檯面方向或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區且未越過本方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物時,稱為「阻擋」(Obstruct)。 (2.5.8)*

9、 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物」(Wears or Carries),此不含比賽用球。 (2.5.13)

10、 球從球網組合凸出球檯部份的下方或外側而過,或球過網後,反彈回本區,均視為「越網或繞網」(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 (2.5.14)*

11、 球檯的端線(The End Line)包括其兩端的為限延長線。 (2.5.15)

六、有效的發球(A Good Service)

1、 在開始發球時,球應靜置於張開平坦的非執拍手掌心上,且在發球方端線之後及檯面水平之上。 (2.6.1)

2、 發球員應以手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至少升離非執拍手 16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球下降擊球前不能觸及任何物。(2.6.2)

3、 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該發球員應予擊球,使球先觸及己方檯面,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組合觸及對方檯區。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繼之,觸及接發球方檯面的右半區。 (2.6.3)

七、比賽次序(The Order Of Play)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做有效發球,次由接發球員做有效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序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此後雙方球員依此次序輪做有效回擊。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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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發球(A let):該回合有下列情形應重發球 (2.9.1)

1、 發球時,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1)

2、 若球已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接球。 (2.9.1.2)

3、 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有效的發球或回擊。 (2.9.1.3)

4、 雙打時,由非輪定的球員發球或接發球。 (2.9.1.5)

九、比賽中如有下列情形得於中斷

1、 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1)

2、 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2.9.2.3)

3、 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2.9.2.4)

十、該回合除被判重發球外,球員有下列情形應判得一分(A Point)。 (2.10.1)

1、 對方未能做有效回擊。 (2.10.1.1)

2、 球員完成發球或回擊後,球在被對方拍擊前,處擊球網組合以外的任何物品時。 (2.10.1.3)

3、 對方擊球未觸及接球方檯區而越過端線。 (2.10.1.4)

4、 對方阻擋來球。 (2.10.1.5)

5、 對方連續兩次擊球。 (2.10.1.6)

6、 對方以不符合 2.4.3規定之拍面擊球。(2.10.1.7)

7、 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移動比賽檯面。 (2.10.1.8)

8、 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2.10.1.9)

9、 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2.10.1.10)

10、 雙打時,對方未按輪定次序擊球。 (2.10.1.11)

十一、一局(A Game)

一局比賽已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以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十二、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順序(The Order Of Serving Recerving And Ends)

1、 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 (猜球)決定之,抽籤(猜球)勝者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之方位。(2.13.1)

2、 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方位之選擇,另一方得做其他的選擇。 (2.13.2)

3、 每發二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換為發球方,依此輪轉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 10分(Duce),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僅輪發一球。(2.13.3)

4、 在雙打賽的每一局,首次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接發球,此後該場各局當首次發球員選定後,其接發球員應該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2.13.4)

5、 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分時,輪到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發球次序。(2.13.6)

6、 一局開始時在此方位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開始時在另一方,而在一場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分時,雙方應換方位。(2.13.7)

十三、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次序錯誤(Out Of order Of Serving、Reseiving Or Ends)

1、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或接發球次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按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應輪定的發球員發球,及原應輪定的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按該局開始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次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2.14.1)

2、 裁判員一旦發現球員應互換方位而未換時,應即中斷比賽,並按該場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2.14.2)

3、 在任何情況下,錯誤發現前的所有得分均應計算。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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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翻譯內容參考世界桌總及中華民國桌總公告之比賽規則,若有錯誤以桌總之原文為正確之依據,並歡迎球友指正及提供更新之比賽規則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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