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世界錦標賽
4.1.1 組織的職權
4.1.1.1 世界錦標賽,本章簡稱錦標賽,為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指定錦標賽設立專案並委託某協會承辦的比賽。
4.1.1.2 申請舉辦世界錦標賽截止日期由國際乒聯執委會確定,並至少在六個月前通告所有的協會。國際乒聯只能接受舉辦下兩屆世界錦標賽的申請。
4.1.1.3 所有申請應由 國際乒聯 執行委員會予以審核,並與選擇委員會的報告一起送交國際乒聯代表大會。
4.1.1.4 如有必要,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可以安排一個或幾個相關的委員會成員去申辦協會考察,以便瞭解有關比賽各方面的籌備情況,考察的費用由該協會承擔。
4.1.1.5 主辦協會確定下來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到比賽的順利舉辦時,賽前一屆的國際乒聯代表大會可以 2/3 的多數票推翻主辦權,在兩個代表大會之間理事會有權決定將錦標賽改在異地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4.1.2 主辦協會的職責
4.1.2.1 協會一旦獲取舉辦錦標賽,就稱之為“主辦協會”。主辦協會應該根據《乒乓球規則》、《乒乓球國際競賽規程》和《世界比賽規程》,以及經理事會修改和補充的競賽指南準備比賽。
4.1.2.2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4.1.2.2.1 一個協會指定的參賽人員,最多不超過 3 名男運動員和 3 名女運動員;
4.1.2.2.2 每協會一名參加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代表,如其姓名不在上述指定的運動員之列
4.1.2.2.3 國際乒聯官員、理事會成員、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正式成員。
4.1.2.2.4 由運動科學委員會指定的興奮劑檢測小組人員,最多 4 人;
4.1.2.2.5 賽曆工作小組的工作人員,最多 3 人;
4.1.2.2.6 運動員委員會成員,最多 8 人;
4.1.2.2.7 個人名譽委員;
4.1.2.2.8 根據國際乒聯頒佈的指南所邀請的其他協會的國際裁判和裁判長;
4.1.2.2.9 國際乒聯工作人員 , 最多 3 人;
4.1.2.3 如果國際乒聯的業務工作超過錦標賽的時間,主辦協會應相應延長對參加該業務的人員的食宿招待。
4.1.2.4 主辦者應該對參賽者免費提供醫療和藥品,但是每個協會也應確保自己的參賽隊員和官員在錦標賽期間的身體健康,避免受傷。
4.1.2.5 主辦者 應 免費接送參賽者往返駐地與比賽場館。
4.1.2.6 主辦者 應 要求該國政府免收所有參賽者的簽證費。
4.1.2.7 主辦協會應確保所有的運動員、官員以及 4.1.2.2 .條所列的人員可隨意進入賽場以及在相關的比賽區域活動。編外運動員、委員會成員以及國際乒聯任命的翻譯、醫生或醫務工作人員也同樣享有這種待遇。
4.1.2.8 主辦者應提供至少三種語言的、一流的翻譯服務,最好有同聲傳譯的設備支援。
4.1.2.9 主辦者應在賽場為國際乒聯提供辦公室,並應其要求提供翻譯、電腦、互聯網、電話、傳真和複印等設備。
4.1.2.10 主辦者應該發行一本有關比賽細節的小冊子,詳細介紹錦標賽的組織情況,內容包括:
4.1.2.10.1 錦標賽的時間和地點;
4.1.2.10.2 錦標賽的項目;
4.1.2.10.3 錦標賽使用的器材;
4.1.2.10.4 錦標賽的報名程式、報名費以及所需的工作;
4.1.2.10.5 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4.1.2.10.6 仲裁會議和代表大會的時間;
4.1.2.10.7 運動員和官員的接待情況;
4.1.2.10.8 任何由理事會對該錦標賽頒發的指令。
4.1.2.11 在錦標賽期間,主辦者應該儘快給國際乒聯官員、理事會成員和各隊的
領隊提供比賽成績,包括具體的比分。全部比賽結束後,應儘快公佈包括比分在內的所有比賽成績,並傳發給各參賽協會。
4.1.3 資格
4.1.3.1 只有未拖欠會費的協會( 1.16.3.3 )才有資格參賽。
4.1.3.2 根據規則 3.8 條的規定,所有由協會指定的參賽選手具有代表該協會的
資格。
4.1.4 報名費及徵收
4.1.4.1 團體比賽每個隊的報名費為 100 美元,每對雙打為 50 美元,每名單打為 25 美元。
4.1.4.2 參賽協會在報名時應該向比賽主辦協會交納報名費,報名費由主辦協會和國際乒聯均分。
4.1.4.3 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協會不能參加錦標賽,理事會可免除其報名費,除此之外,每一個報名的協會都應按時交納報名費
4.1.5 遞交報名
4.1.5.1 有意派隊或隊員參加錦標賽的協會,應填寫秘書處提供的初步報名表,並以此通知組委會和國際乒聯。接收初步報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過錦標賽開始前四個月。
4.1.5.2 應通過填寫由秘書處隨同錦標賽指南一同發放的報名表來報名。
4.1.5.3 報名表一式三份,兩份返還給主辦協會,一份留在秘書處,收到報名表不能晚於錦標賽開始前的兩個月。
4.1.5.4 團體比賽每個協會可以報最多 5 名運動員和 1 名教練,如果沒有教練,可以從 5 名運動員中指定一個。
4.1.5.5 協會應按技術水平為其報名參加單打和雙打的運動員排序,排序應符合當時的世界排名。
4.1.5.6 主辦協會只接受有參賽資格協會的正式報名,報名表必須由該協會的一名代表簽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內收到。
4.1.6 報名的更改
4.1.6.1 主辦協會可以接受對報名的補充或修改,但必須由該協會一名代表的正式簽署,在抽籤以前的任何時間上報。
4.1.6.2 報名的協會可以改變團體陣容的組成,但必須在仲裁會議召開前向主辦協會提出。比賽一旦開始,就不能更改團體名單。
4.1.6.3 出於錯誤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變報名的協會,其代表一到比賽地點就應向裁判長、副裁判長報告報名更改的情況,或確認已經通告過的改動,需使用(填寫)專為更改報名而準備的表格。
4.1.6.4 如果要求改變報名,必須由該協會的代表一到比賽地就提出,而不能因為後來隊員的缺席、雙打搭檔的生病或受傷臨時提出變更。
4.1.6.5 所有經過確定的更改應該立即通知各隊教練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通知參賽協會代表。
4.1.7 報名須知
4.1.7.1 報名表應包括一個由協會負責人代表指派的運動員、領隊簽署的聲明,表明他們理解和接受錦標賽的意義,準備和自己的對手進行競爭,沒有這個聲明,報名就不合法。
4.1.7.2 單項比賽中,所有的參賽者都被視為獨立的參賽選手,所以,無論他的對手來自與他同一個協會,還是來自不同的協會,他都要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贏得所以參加的比賽,除受傷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賽
4.1.8 仲裁
4.1.8.1 仲裁應該包括技術委員會、排名委員會主席和規則委員會主席、一名裁判長和裁判員委員會代表、錦標賽競賽主任(或他的同級)、組委會一名代表和裁判長。裁判長有權力發言,但是不能投票
4.1.8.2 如果排名委員會主席或者規則委員會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會議,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出席,該成員有發言和投票的權力。
4.1.8.3 仲裁的主席由技術委員會指定
4.1.8.4 如有協會將受仲裁會議所討論問題的直接影響,該協會可派人出席仲裁會議,但是無權投票。
4.1.8.5 仲裁有權對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申訴做出裁決,可批准團隊變動。
4.1.8.6 在錦標賽開始以前,仲裁就應召開會議,通報當時所有的抽籤變更,對各隊成員的變動申請做出決定,抽籤更改後出現的相應問題由技術委員會做出決定,當出現對行政決定或裁判長決定提出申訴時,技術委員會將重新召集仲裁開會。
4.1.9 競賽項目
4.1.9.1 在偶數年份將舉行男、女團體賽;而在奇數年將舉行男、女單打,男、女雙打和混合雙打比賽。
4.1.9.2. 雙打比賽的配對必須來自同一個協會。
4.1.9.3 團體和單項的比賽方式,應由技術委員會提出方案,由理事會決定,並在錦標賽開賽前 30 個月 ( 團體賽 ) 或 6 個月 ( 單項賽 ) 告知所有協會。
4.1.9.4 團體賽必須 5 場 3 勝,均為單打比賽,參照 3.7.6.1 條。
4.1.9.5 單打和混合雙打比賽的第一輪,不能超過 128 位置,男、女雙打比賽第一輪,不能超過 64 個位置,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的許可。
4.1.9.6 每個協會均可派一定數量的選手參加單打比賽,主辦協會和擁有佔據賽前 3 個月國際乒聯排名表前幾位選手的協會,可以增加單打的參賽人數;每個協會獲准參賽的人數以及此報名為基礎制定的參加預選人數,應由理事會授權,並至少在賽前 6 個月通告所有協會。
4.1.9.7 每個協會可派 5 名運動員參加單打比賽,擁有在錦標賽那一年國際乒聯世界排名第一期前十名運動員的協會可在相應的專案上增加相應的名額,每個單項比賽最多有 7 名運動員。
4.1.9.7.1 主辦協會可在混合雙打項目至多報 7 對運動員,在其他單項中最多報 7 名運動員。
4.1.9.7.2 不同的運動員均可參加每項雙打比賽。
4.1.9.8 來自同一協會的運動員應按 3.6.3.1, 3.6.3.3, 3.6.3.4, 3.6.3.5 在預選賽的輪次和組別以及正選賽的第一輪中分開,之後的輪次不再分開。
4.1.10 違規
4.1.10.1 進入團體抽籤的隊,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比賽,該協會將受到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紀律處罰。
4.1.10.2 每個隊參加該場比賽的陣容,在一場團體賽中應自始至終在現場,除非由於發生意外,生病,受傷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長取消某名運動員資格時,裁判長可以允許團體賽中的一名隊員缺席,或省去一場比賽。
4.1.10.3 如果一個隊在團體比賽中,沒有打完比賽就中途退出,該協會代表的免費招待可被取消。該協會對此可向仲裁申訴,仲裁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4.1.11 興奮劑檢測
4.1.11.1 興奮劑檢測應該按國際奧會的規定執行。
4.1.12 獎勵和儀式
4.1.12.1 錦標賽永久性的獎盃是:
4.1.12.1.1 男子團體斯韋思林杯;
4.1.12.1.2 女子團體考比倫杯;
4.1.12.1.3 男子單打聖.勃萊德杯;
4.1.12.1.4 女子單打吉.蓋斯特杯;
4.1.12.1.5 男子雙打伊朗杯;
4.1.12.1.6 女子雙打波普杯;
4.1.12.1.7 混合雙打茲.赫杜塞克杯;
4.1.12.2 獲得團體冠軍的隊,由該協會保存獎盃,獲得單項冠軍的個人,由本人保存獎盃,直至他們(他)贏得冠軍次年的 12 月 31 日;獲得雙打冠軍的選手,可用抽籤的方法決定誰先保存獎盃,兩人各保存一半時間。
4.1.12.3 對於連續三屆獲得男子單打或女子單打冠軍,或者一共獲得 4 次單打冠軍的選手,國際乒聯將製作一個比真實的獎盃小一半的獎盃複製品,贈送給該運動員,作為永久的紀念。
4.1.12.4 無論團體還是單項,決賽中獲勝的冠軍將獲得金牌,在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銀牌,在半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銅牌。
4.1.12.5 團體和單項的頒獎儀式,應懸掛獲得金牌、銀牌和銅牌的隊或運動員的國旗,奏金牌獲得者國家的國歌。
4.1.12.6 獲得獎盃的協會,應書面確認收到獎盃,在指定期限臨近時,應該在秘書處通知的 14 天內,將獎盃在已商定的時間內送到已商定的地點。
4.1.12.7 獎盃應刻有冠軍的名字,團體賽中應包括不參賽的教練的名字;接受獎盃的協會要簽收獎盃,並有責任保護好獎盃,包括對獎盃進行保險,保險和刻字的費用由國際乒聯承擔。
4.1.12.8 如果協會在保管獎盃期間將獎盃丟失了,該協會有責任重新製作與原來相似的獎盃複製品。
4.1.12.9 錦標賽舉辦城市在比賽期間有權保存埃及杯,埃及杯是錦標賽友誼的象徵,在開幕式上交接。
4.1.13 電視
4.1.13.1 錦標賽的電視轉播權歸屬國際乒聯,國際乒聯將徵收 3.2 萬美元,或總費用的 20% ,得到執行委員會許可除外。
4.2 世界盃
4.2.1 組成
4.2.1.1 男子世界盃和女子世界盃每年舉行一次,只設單打,有 16 名選手參加。
4.2.1.2 參賽者將由上屆世界盃的冠軍、世界 6 大洲的冠軍或最優秀的運動員,東道主 1 名運動員,世界排名前 6 位運動員和 2 名“外卡”組成。
4.2.1.3 一個協會的參賽選手應不能超過兩名,除非第三名選手是持“外卡”。
4.2.1.4 參賽選手享受從比賽開始的前一天晚上,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的免費食宿。各洲代表免費享受前往比賽地點的往返機票。
4.2.2 權力
4.2.2.1 國際乒聯獨家享有“世界盃”這個名稱及比賽的權力。
4.2.2.2 一個協會可獲准舉辦世界盃賽。遞交申請就意味著接受以上所有可適用的規則。
4.2.2.3 沒有國際乒聯的事先批准,主辦者不能將權力委託他人,也不能與任何機構,比如地方協會、市政府或贊助商簽訂合同或協定。
4.2.2.4 主辦者和其他機構簽訂的任何協定,既不能與規則中的條文相抵觸,也不能背離規則的原則,如出現爭端,國際乒聯通過其代表所行使的權力為最終決定。
4.2.2.5 國際乒聯可以介入與推廣商或贊助商的協議。
4.2.3 委任
4.2.3.1 經理事會批准,執行委員會將指定一名競賽主任和技術代表,他們中的任何一名人員都必須是官員或者是國際乒聯的官員。
4.2.3.2 競賽主任應向執行委員會負責,保證比賽條件達到要求,包括主辦者對比賽各種儀式的安排,禮儀和各種儀式中座位的安排,賽外活動及比賽本身的展示。
4.2.3.3 技術代表應向執行委員會負責,確保有完善的比賽設備和比賽條件,監督以及與競賽主任合作,安排具體的比賽時間表。
4.2.4 印刷品
4.2.4.1 主辦者在發佈比賽海報,宣傳材料、秩序冊及其他有關書面材料前,應將所有文字向國際乒聯報批。
4.2.4.2 除了按規定需要通報成績以外,主辦者還應該在比賽結束後的最短時間內,將比賽海報、比賽秩序、秩序冊和比賽成績,按規定的份數給秘書處,還應提供一個包括比賽期間的剪報、運動員比賽中和各種儀式的精彩照片的像冊。
4.2.5 比賽方法
4.2.5.1 比賽的第一階段,參賽選手被平均分成 4 個組,進行小組迴圈。小組的前兩名進入第二階段的淘汰賽。
4.2.5.2 第一階段的分組,排名最高的選手放在 A 組,排名第二的選手放在 B 組,排名第三的選手放在 C 組,排名第四的選手放在 D 組,其餘的選手,根據世界排名的前後, 4 人一個輪次,抽籤分別進入各個小組。
4.2.5.3 如果一個協會有兩名參賽運動員,他們將被分別抽在兩個不同的小組,但如果一個協會有三名參賽選手,第三名選手就將被抽到任意組。
4.2.5.4 第二階段淘汰賽, A 組和 B 組的第一名將被放在 1 號位和 8 號位, C 組和 D 組的第一名將被抽入 4 號位和和 5 號位,各組的第二名將被抽到和同組第一名不同半區的剩餘位置。
4.2.5.5 半決賽,第一個 1/4 區的勝者對陣第二個 1/4 區的勝者,第三個 1/4 區的勝者對陣第四個 1/4 區的勝者;半決賽的勝者在決賽中相遇。
4.2.5.6 比賽應執行《乒乓球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修改或補充部分須經理事會的批准。
4.2.5.7 所有比賽均採用 7 局 4 勝制。
4.3 奧運會
4.3.1 資格
4.3.1.1 有資格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員或官員,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乒聯規則。以上人員還應該是:
4.3.1.1.1 由他們的國家奧會報名;
4.3.1.1.2 遵守公平競爭和非暴力的競賽原則,並在賽場上做出相應的表現;
4.3.1.1.3 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準則並在所有方面遵照執行;
4.3.1.1.4 在奧運會期間,不得將他們的身份、姓名、照片或運動行為用於廣告目的,除非得到國際奧會執行局允許。
4.3.1.2 運動員 報名或參與奧運會,不得以經濟上的考慮為條件。
4.3.1.3 國家奧會報名的運動員必須是該國國民。
4.3.1.3.1 如果一名運動員同時是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民,他可以選擇代表其中一個國家。
4.3.1.3.2 一個運動員在奧運會或國際乒聯認可的大洲或地區比賽、世界或地區錦標賽中代表了一個國家,那麼他不能代表另一個國家,除非他符合 4.3.1.3. 中所列的條件。
4.3.1.3.3 一個運動員在奧運會或國際乒聯認可的大洲或地區比賽、世界或地區錦標賽中代表了一個國家,已經改變了他的國籍或取得了新的國籍,那麼他可以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運會,條件是他最近代表前一個國家參賽的時間是在三年前。
4.3.1.3.4 若有關國家奧會和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達成一致,則 4.3.1.3.3 提到的 3 年期限可以減少或甚至取消,這應由國際奧會執行局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執行。
4.3.1.3.5 如果一個聯合州、省或海外地區、一個國家或殖民地獲得獨立,如果一個國家因為邊界改變而與另一個國家合併,如果一個新的國家奧會得到國際奧會承認,那麼運動員可以繼續代表他屬於或曾屬於的國家。但是,如果他願意,也可以選擇代表新的國家,並由新的國家奧會報名參加奧運會。這樣的選擇只能有一次。
4.3.1.4 所有關於一名運動員是否能在奧運會代表一個國家參賽的爭議,特別是關於運動員的國籍、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的具體要求,包括等待期的長短等問題,將由國際奧會執行局做出決定。
4.3.2 競賽項目
4.3.2.1 奧運會比賽至少包括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
4.3.2.2 所有的單打比賽均採用 7 局 4 勝制。
4.3.3 興奮劑檢測
4.3.3.1 檢測將根據國際奧會的規定執行。
4.4 世青賽
4.4.1 組織職權
4.4.1.1 世界青年錦標賽,本章簡稱錦標賽,為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指定錦標賽設立專案並委託某協會承辦的比賽。
4.4.1.2 申請舉辦世界青年錦標賽截止日期由執行委員會確定,並至少在六個月前通知所有協會。國際乒聯只能接收舉辦下兩屆世界青年錦標賽的申請。
4.4.1.3 所有申請應由執行委員會審核,並連同比賽場館詳細資訊送交 理事會 ,以便答疑。
4.4.1.4 如有必要, 理事會 或執行委員會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員會一名成員去申辦協會考察,以便瞭解有關比賽各方面的籌備情況,考察的費用由該協會承擔。
4.4.1.5 主辦協會確定下來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到比賽的順利舉行時,賽前一屆國際乒聯代表大會可以 2/3 的多數票推翻主辦權,在兩個代表大會之間,理事會有權決定將錦標賽改在異地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4.4.2 主辦協會的職責
4.4.2.1 協會一旦獲權舉辦錦標賽,就稱之為“主辦協會”。主辦協會應該根據《乒乓球規則》、《乒乓球國際競賽規程》和《世界青年錦標賽規程》,以及經過理事會修改和補充的競賽指南為比賽做準備。
4.4.2.2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4.4.2.2.1 一個協會所指定有資格參加青年男子團體比賽的運動員,人數不超
過兩名;
4.4.2.2.2 一個協會所指定的有資格參加青年女子團體比賽的運動員,人數不超過兩名;
4.4.2.2.3 一個協會 參加 1 個或 2 個團體項目的 1 名教練員;
4.4.2.2.4 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 和青少年委員會成員。
4.4.2.2.5 由運動科學委員會指定的興奮劑檢測小組人員,最多 2 名;
4.4.2.2.6 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國際乒聯委員會主席,最多 2 名;
4.4.2.2.7 根據國際乒聯頒佈的指南所邀請的其他協會的國際裁判員和裁判長;
4.4.2.2.8 最多 3 名國際乒聯工作人員。
4.4.2.3 主辦協會應對參賽者免費提供醫療和藥品,但是每個協會也應確保自己的參賽隊員和官員在錦標賽期間的身體健康,避免受傷。
4.4.2.4 主辦者應免費接送參賽者往返駐地與比賽場館。
4.4.2.5 主辦者應要求該國政府免收所有參賽者的簽證費。
4.4.2.6 主辦協會應確保所有運動員、官員和 4.4.2.2 條所列的人員可隨意進入賽場以及在相關比賽區域活動。編外運動員、國際乒聯官員,以及國際乒聯任命的翻譯、醫生和醫務工作者也同樣享有這樣的待遇。
4.4.2.7 主辦者應在賽場為國際乒聯提供辦公室,並應其要求提供翻譯、電腦、互聯網、電話、傳真和複印等設備。
4.4.2.8 主辦方應該印製一本小冊子,詳細介紹錦標賽組織工作的主要情況,內容包括:
4.4.2.8.1 錦標賽的時間和地點;
4.4.2.8.2 錦標賽的項目;
4.4.2.8.3 錦標賽使用的器材;
4.4.2.8.4 錦標賽的報名程式、報名費以及所需的工作;
4.4.2.8.5 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4.4.2.8.6 仲裁會議的時間;
4.4.2.8.7 運動員和官員的接待情況;
4.4.2.8.8 任何由理事會對該錦標賽頒發的指令。
4.4.2.9 在錦標賽期間,主辦方應該儘快給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理事會成員和各隊領隊提供比賽成績,包括具體的比分。全部比賽結束後,應儘快公佈包括比分在內的所有比賽成績,並傳發給各參賽協會。
4.4.3 資格
4.4.3.1 只有未拖欠會費的協會( 1.16.3.3 )才由資格為隊或隊員報名參加錦標賽。
4.4.3.2 團體和單項的資格賽比賽方式,將由 理事會 在錦標賽開賽前 18 個月 作出決定。
4.4.3.3 根據規則 3.8 條的規定,所有協會指定的參賽選手必須具有代表該協會的資格;根據規則 3.7.4.2 的規定,參賽選手還必須屬於青少年組。
4.4.4 報名費
4.4.4.1 團體比賽每個隊的報名費為 50 美元,每對雙打為 30 美元,每名單打為 15 美元。
4.4.4.2 參賽協會在報名時應該向比賽主辦協會交納報名費,報名費由主辦協會和國際乒聯均分。
4.4.4.3 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協會不能參加錦標賽,理事會可免除其報名費,除此之外,每一個報名的協會都應按時交納報名費。
4.4.5 資格與報名
4.4.5.1 有意派隊或運動員參加錦標賽的協會,應填寫秘書處提供的初步報名表,並以此通知組委會和國際乒聯。接收初步報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過錦標賽開始前四個月。
4.4.5.2 應通過填寫由秘書處隨同錦標賽指南一同發放的報名表來報名。
4.4.5.3 表格一式三份,兩份返還主辦協會,一份留在秘書處,收到報名表不能晚於錦標賽開始前的兩個月。
4.4.5.4 每個協會最多提名符合資格的男、女各 4 名運動員。
4.4.5.5 協會應根據技術水平為其報名參加單打和雙打的運動員排序,排序應符合當時的世界青少年排名表。
4.4.5.6 主辦協會只接受由參賽資格協會的正式報名,報名表必須由該協會的一名代表簽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內收到。
4.4.6 報名的更改
4.4.6.1 報名協會可以改變團體陣容的組成,但必須在仲裁會議召開之前向主辦協會提出。比賽一旦開始,就不能更改團體名單。
4.4.6.2 出於錯誤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變報名的協會,其代表一到比賽地點就應向裁判長或副裁判長報告報名更改情況,或確認已經通告過的改動,需使用(填寫)專為更改報名而準備的表格。
4.4.6.3 如果要求改變報名,必須由該協會的代表一到比賽地就提出,而不能因為後來隊員的缺席、雙打搭檔的生病或受傷臨時提出變更。
4.4.6.4 所有經過確認的更改應立即通知各隊領隊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通知參賽協會代表。
4.4.7 報名須知
4.4.7.1 報名表應包括一個由協會負責人代表指派的運動員、領隊簽署的聲明,表明他們理解和接受錦標賽的意義,準備和自己的對手競爭,沒有這聲明,報名就不合法。
4.4.7.2 單項比賽中,所有的參賽者都被視為獨立的參賽選手,所以,無論他的對手來自于他同一協會,還是來自不同的協會,他都要盡自己最大努力贏得所有參加的比賽,除受傷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賽。
4.4.8 仲裁
4.4.8.1 仲裁應包括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排名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裁判員 & 裁判長委員會一名代表、國際乒聯青少年項目經理、 國際乒聯競賽經理 、錦標賽競賽主任 ( 或他的同級 ) 、組委會一名代表和裁判長。裁判長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4.4.8.2 如果排名委員會主席或者規則委員會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會議,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出席,該成員有發言和投票的權力。
4.4.8.3 仲裁的主席由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則由國際乒聯青少年項目經理指定。
4.4.8.4 如有協會將受仲裁會議所討論問題的直接影響,該協會可派代表出席仲裁會議,但無權投票。
4.4.8.5 仲裁有權對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任何申訴做出裁決。
4.4.8.6 在錦標賽開始之前,仲裁就應召開會議,通報當時所有的抽籤變更。抽籤變更後出現的相應問題由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決定,當出現對行政決定或裁判長決定提出申訴時,青少年委員會將重新召集仲裁開會。
4.4.9 競賽項目
4.4.9.1 錦標賽包括青年男女團體,青年男子單雙打、青年女子單雙打,混和雙打比賽。
4.4.9.1.1 雙打比賽的配對必須來自同一個協會,混雙專案除外。
4.4.9.2 團體和單項比賽包括分組和分階段的比賽方式,應由青少年委員會提出方案,由理事會來決定,並在錦標賽開始前六個月通告所有協會。
4.4.10 違規
4.4.10.1 進入團體抽籤的隊,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比賽,該協會將受到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紀律處罰。
4.4.10.2 每個隊參加一場團體賽的陣容,在該場比賽中應自始至終在現場,除非由於發生意外、生病、受傷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長取消某名運動員資格時,裁判長可以允許團體賽中的一名隊員缺席,或省去一場比賽。
4.4.10.3 如果一個隊在團體比賽中,沒有打完比賽就中途退出,該協會代表的在錦標賽中的免費招待可被取消。該協會對此可向仲裁申訴,仲裁的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4.4.11 興奮劑檢測
4.4.11.1 如果進行興奮劑檢測,應該按照國際乒聯反興奮劑條例進行。
4.4.12 獎勵和儀式
4.4.12.1 無論是團體比賽還是單項比賽,決賽中獲勝的冠軍將獲得金牌,在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銀牌,在半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銅牌。
4.4.12.2 團體和單項的頒獎儀式,應懸掛獲得金牌、銀牌和銅牌的隊或運動員國家的國旗,奏金牌獲得者的國歌。
4.4.13 電視
4.4.13.1 錦標賽的電視轉播權歸屬國際乒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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