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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TF桌球規則

 

第二章 乒乓球比賽規則 

※白字部分 為 2005 年國際乒聯董事會議或年度大會上通過的最新修訂部分。

 

2.1 球臺

2.1.1 球臺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臺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 2.74 米,寬 1.525 米,離地面高 76 釐米。

2.1.2 比賽臺面不包括球臺臺面的垂直側面。

2.1.3 比賽臺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臺面 30 釐米高處落至臺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 23 釐米。

2.1.4 比賽臺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 2.74 米的比賽臺面邊緣各有一條 2 釐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 1.525 米的比賽臺面邊緣各有一條2釐米寬的白色端線。

2.1.5 比賽臺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2.1.6 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 3 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2 球網裝置

2.2.1 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臺上的夾鉗部分。

2.2.2 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 15.25 釐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 15.25 釐米。

2.2.3 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臺面 15.25 釐米。

2.2.4 整個球網的底邊應儘量貼近比賽臺面,其兩端應儘量貼近網柱。

  2.3 球  

2.3.1 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 40 毫米。

2.3.2 球重 2.7 克。

2.3.3 球應用賽璐珞或類似的塑膠製成,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2.4 球拍

2.4.1 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2.4.2 底板厚度至少應有 85% 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 7.5 % 或 0.35 毫米。

2.4.3 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 2 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 4 毫米。

2.4.3.1 “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釐米不少於 10 顆、不多於 30 顆的平均密度分佈整個表面。

2.4.3.2 “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 2 毫米。

2.4.4 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2.4.5 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來擊球一面的任何覆蓋物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2.4.6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2.4.7 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2.4.8 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2.5 定義

2.5.1 “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5.2  球處於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最後一瞬間開始,直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2.5.3 “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 “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 “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2.5.6 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不執拍手臂:不執拍手的手臂

2.5.7 “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2.5.8 “阻擋”:對方擊球後,在比賽臺面上方或向比賽臺面方向運動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帶)的任何物品,即為阻擋。

2.5.9 “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2.5.10 “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2.5.11 “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2.5.12 “副裁判員”: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2.5.13 運動員“穿或戴(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戴(帶)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2.5.14 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臺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過的情況外,球均應視作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2.5.15 球臺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 .6 發球

2.6.1 發球開始時,球自然地置於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保持靜止。

2.6.2 發球員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 16 釐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2.6.4. 從發球開始,到球被擊出,球要始終在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以上和發球員的端線以外;而且不能被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他們所穿戴(帶)的任何物品擋住。

2.6.5 球一旦被拋起,發球員的不執拍手臂應立即從球和球網之間的區域移開。

2.6.6 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 如果裁判員對運動員發球合法性有懷疑,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出現時,判重罰球,並警告發球方。  

2.6.6.2 此後,裁判員對該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的合法性再次懷疑,將判接發球方得 1 分。

2.6.6.3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無需警告,應判接發球方得 1 分,。

2.6.7 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於執行。

2.7 還擊

2.7.1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2.8 比賽次序

2.8.1 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兩者交替還擊。

2.8.2 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還擊。

2.8.3 在兩名由於身體傷殘而坐輪椅的運動員配對進行的雙打中,發球員應先發球,接發球員應還擊,此後傷殘雙打中的任何一名運動員可還擊。

然而,運動員輪椅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球臺中線的假定延長線。如果超出,裁判員將判對方得一分。

2.9 重發球

2.9.1 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1 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2 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球已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2.9.1.3 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發球、還擊或遵守規則。

2.9.1.4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9.1.5 由於身體殘疾而坐輪椅的運動員在接發球時,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5.1 球在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後,朝著球網方向離開球臺;

2.9.1.5.2 球停在接發球員的台區上;

2.9.1.5.3 在單打中,球在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後,從其任意一條邊線離開球臺。

2.9.2 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2.9.2.1 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2 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2.9.2.3 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2.9.2.4 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10 一分

2.10.1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2.10.1.1 對方運動員未能 正確 發球;

2.10.1.2 對方運動員未能 正確 還擊;

2.10.1.3 運動員在發球和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2.10.1.4 對方擊球後,球沒有觸及本方台區而 越過本方台區或 其端線。

2.10.1.5 對方阻擋;

2.10.1.6 對方連擊;

2.10.1.7 對方用不符合 2.4.3, 2.4.4 和 2.4.5 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或戴的任何東西使球臺移動;

2.10.1.9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或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2.10.1.10 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臺面;

2.10.1.11 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2.10.1.12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出現 2.15.2 條款情況。

2.11 一局比賽

2.11.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 11 分的一方為勝方。 10 平後,先多得 2 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 一場比賽由奇數局組成。

2.13 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次序

2.13.1 選擇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權力應由抽籤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

2.13.2 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了先在某一方位後,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2.13.3 在獲得每 2 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 10 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2.13.4 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13.5 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2.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 5 分 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 5 分 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2.14.1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2.14.2 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2.14.3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輪換發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 10 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 9 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1.1 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1.2 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2 此後,每位運動員都輪發 1 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 13 次還擊,則判接發球方得 1 分。

2.15.3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 , 將一直使用到該場比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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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競賽規程

※白字部分 為 2005 年國際乒聯董事會議或年度大會上通過的最新修訂部分。

3.1 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3.1.1 比賽類型

3.1.1.1 “國際競賽”,即一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2 “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一場比賽。

3.1.1.3 “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3.1.1.4 “限制賽”,即除年齡組外只限於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5 “邀請賽”,即限於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2 適用範圍

3.1.2.1 除了 3.1.2.2 另有規定或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定,規則(即第二章)將適用於世界、洲際和奧林匹克的比賽,以及公開賽和國際比賽。

3.1.2.2 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採用執委會頒發的實驗性規則。

3.1.2.3 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3.1.2.3.1 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3.1.2.3.2 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3.1.2.3.3 公開錦標賽( 3.7.1.2 ),除非國際乒聯執委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 3.1.2.4 條規定予以同意;

3.1.2.3.4 公開賽, 3.1.2.4 條款規定的除外。

3.1.2.4 不符合本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表中說明變化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3.1.2.5 建議此競賽規程應用於所有國際比賽;但在遵守章程的條件下,非會員單位組織的國際限制賽、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制定的規則舉行。

3.1.2.6 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已公佈的該比賽規程中。

3.1.2.7 規程的詳細說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書》、《比賽官員手冊》和《裁判長手冊》的形式公佈。

3.2 器材和比賽條件

3.2.1 批准或許可的器材

3.2.1.1 對比賽器材的批准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器材的批准。

從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新膠水含有不揮發性有機溶劑,將只能得到國際乒聯的許可。

3.2.1.2 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臺、球網裝置及球的牌子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准的牌子和型號中挑選。

3.2.1.3 球拍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品牌和型號,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 ITTF )的標記。

國際乒聯辦公室將保留所有批准和授權的器材和材料的清單 , 而且從國際乒聯網站上也可以獲得詳細資料。

3.2.2 比賽服裝

3.2.2.1 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他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3.2.2.2 短袖運動衫(袖子和領子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3.2.2.3 在運動員比賽短袖服裝的後背可印有號碼和文字,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以及符合 3.2.4.9 條款所規定的廣告。如果短袖比賽服裝的背後印有運動員的姓名,應該在緊靠衣領下的位置。

3.2.2.4 在短袖運動衫背部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於 600 平方釐米。

3.2.2.5 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3.2.2.6 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和字樣。

3.2.2.7 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

3.2.2.8 在世界或奧林匹克的比賽中,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組成的雙打運動員,應穿著同樣的服裝,但鞋襪和服裝廣告的數量、尺寸、顏色和設計除外。在其他國際競賽中,如果基本顏色相同並得到所在協會的批准,同一協會組成的雙打運動員,可以穿不同製造商的服裝。

3.2.2.9 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

3.2.2.10 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短袖運動衫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裁判員抽籤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3.2.2.11 運動員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穿著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等應為其協會批准的種類。

3.2.3 比賽條件

3.2.3.1 賽區空間應為長方形,且不少於 14 米長, 7 米寬, 5 米高,但四個角可用不長於 1.5 米的擋板圍起。

3.2.3.2 以下器材和裝置應被視為每個比賽區域的一部分:球臺及球網裝置,裁判員桌椅,比分顯示器,毛巾盒,台號,擋板,地膠,擋板上的隊名牌或人名牌。

3.2.3.3 賽區應由 75 釐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3.2.3.4 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從比賽臺面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 1,000 勒克斯,且整個比賽臺面照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 500 勒克斯;其他比賽中,比賽臺面的照明度不得低於 600 勒克斯,且整個比賽照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 400 勒克斯。

3.2.3.5 使用多張球臺時的照明水平應是一致的,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得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6 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 5 米。

3.2.3.7 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未加遮蓋窗戶等透過的日光。

3.2.3.8 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地板應為木制或國際乒聯批准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

3.2.4 粘貼

3.2.4.1 球拍覆蓋物可由壓力感應膠紙或不含有禁用溶劑的粘合劑粘貼在球板上。從國際乒聯秘書處可得到禁用溶劑的清單。

3.2.4.1.1 從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的粘合劑不得在比賽場地使用。從 2007 年 9 月 1 日起,他們將不再被使用。

3.2.4.2 在世界、奧林匹克和主要的巡迴賽中將進行膠水檢測,運動員的球拍被檢測出含有違禁溶劑,將被取消本次比賽的參賽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3.2.4.3  應提供一處通風良好的地方用於粘貼球拍覆蓋物,比賽場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體粘合劑。

3.2.5 廣告

3.2.5.1 在賽區內,廣告只能在 3.2.3.2 中的所列的器材與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

3.2.5.2 在奧運會中,比賽器材,比賽服裝以及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應符合國際奧會條例的規定。

3.2.5.3 賽區內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螢光或發光的顏色。

3.2.5.4 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橙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制在 40 釐米以內;建議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顏色。

3.2.5.5 地板上標記物的顏色中不應有白色或橙色;建議稍深于或淺於底色 。

3.2.5.6 比賽區域地面最多可有 4 個廣告,球臺的每個側面和每個端面可各有一個廣告,每個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 2.5 平方米;廣告與擋板的距離不得少於 1 米,兩端的廣告與擋板的距離不得超過 2 米。

3.2.5.7 球臺兩個側面各 1/2 處和端面均可有一個臨時性廣告,該廣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應商的廣告,而且和永久性廣告必須有明顯區別;每個廣告總長度不得超過 60 釐米。

3.2.5.8 球網上的廣告應深于或淺於背景的顏色,與球網頂端的距離不少於 3 釐米,並且不得遮蓋網眼。

3.2.5.9 賽區內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面的總面積不得超過 750 平方釐米。

3.2.5.10 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制:

3.2.5.10.1 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面積不得超過 24 平方釐米;

3.2.5.10.2 短袖運動衫的前面、側面和肩部不得有 6 條以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 600 平方釐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而且在短袖運動衫正面的廣告不得超過 4 條。

3.2.5.10.3 短袖運動衫的背後不得有 2 條以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 400 平方釐米。

3.2.5.10.4 短褲或短裙上可有不超過 2 個、總面積不超過 80 平方釐米的廣告。

3.2.5.11 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釐米。

3.2.5.12 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 40 平方釐米。

3.2.5.13 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3.3 比賽官員

3.3.1 裁判長

3.3.1.1 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3.3.1.2 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3.1.2.1 主持抽籤;

3.3.1.2.2 編排比賽日程;

3.3.1.2.3 指派裁判人員;

3.3.1.2.4 主持裁判人員的賽前短會;

3.3.1.2.5 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3.3.1.2.6 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3.3.1.2.7 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3.3.1.2.8 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3.3.1.2.9 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3.3.1.2.10 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 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3.3.1.2.12 對於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程的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3.3.1.3 經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託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3.3.1.4 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比賽場地。

3.3.1.5 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人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3.3.1.6 從抵達比賽場地開始至離開場地,運動員應處於裁判長的管轄之下。

3.3.2 裁判員

3.3.2.1 每場比賽均應指派 1 名裁判員和 1 名副裁判員

3.3.2.2 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臺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臺另一側。

3.3.2.3 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

3.3.2.3.1 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3.3.2.3.2 按 3.4.2.1.1 和 3.4.2.1.2 條款規定,任意取一隻球;

3.3.2.3.3 主持抽籤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3.3.2.3.4 決定是否由於運動員身體傷病而放寬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

3.3.2.3.5 控制方位和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3.3.2.3.6 決定每一個回合得 1 分或重發球;

3.3.2.3.7 根據規定的程式報分;

3.3.2.3.8 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3.3.2.3.9 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3.2.3.10 對違反場外指導或行為等規定者採取行動。

3.3.2.3.11 如果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短袖運動衫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抽籤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3.3.2.4 副裁判員應:

3.3.2.4.1 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臺面的上邊緣。

3.3.2.4.2 有違反場外指導或行為規定時,通知裁判員。

3.3.2.5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

3.3.2.5.1 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3.3.2.5.2 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3.3.2.5.3 運動員阻擋;

3.3.2.5.4 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3.3.2.5.5 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3.3.2.6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副裁判員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員均可當計數員,計接發球方運動員的擊球板數。

3.3.2.7 裁判員不得否決副裁判員或計數員根據 3.3.2.5 和 3.3.2.6 條款所做出的決定。

3.3.2.8 從抵達比賽區域開始至離開區域,運動員應處於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3.3.3 申訴

3.3.3.1 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

3.3.3.2 對有關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不得向裁判長提出申訴;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3.3.3.3 對裁判人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3.4 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3.5 在單項比賽中,只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只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3.3.3.6 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面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3.3.3.7 規則委員會將就此做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已做出的任何最後決定。

3.4 比賽的管理

3.4.1 報分

3.4.1.1 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或在情況允許時,裁判員應立即報分。

3.4.1.1.1 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數。

3.4.1.1.2 在一局比賽開始後該交換發球權時,裁判的手勢應指向下一個即將發球者,也可以 在報完比分後,報出 下一個即將發球員的名字。

3.4.1.1.3 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再報負方的得分數。

3.4.1.2 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3.4.1.2.1 當判得分時,裁判員應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臂舉起,使上臂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

3.4.1.2.2 當出於某種原因,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3.4.1.3 報分,以及在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的報數,裁判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3.4.1.4 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和觀眾都能看清楚。

3.4.1.5 當運動員因不良行為受到正式警告後,應在記分牌該運動員得分處放置一個黃牌。

3.4.2 器材

3.4.2.1 運動員不得在賽區內挑選比賽用球。

3.4.2.1.1 在進入賽區之前,運動員應有機會挑選一個或幾個比賽用球,並由裁判員任意從中取一個球進行比賽。

3.4.2.1.2 如果未能在運動員進入賽區前挑選比賽用球,則由裁判員從一盒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取一個進行比賽。

3.4.2.1.3 如果比賽中球損壞,應由比賽前選定的另外一個球代替;如果沒有賽前選定的球,則由裁判員從一盒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取一個球代替。  

3.4.2.2 在一場單項比賽中,不允許更換球拍,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到不能使用。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3.4.2.3 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臺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3.4.3 練習

3.4.3.1 在一場比賽開始前 2 分鐘,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臺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只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3.4.3.2 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允許運動員在任何球臺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臺。

3.4.3.3 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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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比賽規程

※白字部分 為 2005 年國際乒聯董事會議或年度大會上通過的最新修訂部分。

 

4.1 世界錦標賽  

4.1.1 組織的職權

4.1.1.1 世界錦標賽,本章簡稱錦標賽,為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指定錦標賽設立專案並委託某協會承辦的比賽。

4.1.1.2 申請舉辦世界錦標賽截止日期由國際乒聯執委會確定,並至少在六個月前通告所有的協會。國際乒聯只能接受舉辦下兩屆世界錦標賽的申請。

4.1.1.3 所有申請應由 國際乒聯 執行委員會予以審核,並與選擇委員會的報告一起送交國際乒聯代表大會。

4.1.1.4 如有必要,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可以安排一個或幾個相關的委員會成員去申辦協會考察,以便瞭解有關比賽各方面的籌備情況,考察的費用由該協會承擔。

4.1.1.5 主辦協會確定下來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到比賽的順利舉辦時,賽前一屆的國際乒聯代表大會可以 2/3 的多數票推翻主辦權,在兩個代表大會之間理事會有權決定將錦標賽改在異地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4.1.2 主辦協會的職責

4.1.2.1 協會一旦獲取舉辦錦標賽,就稱之為“主辦協會”。主辦協會應該根據《乒乓球規則》、《乒乓球國際競賽規程》和《世界比賽規程》,以及經理事會修改和補充的競賽指南準備比賽。

4.1.2.2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4.1.2.2.1 一個協會指定的參賽人員,最多不超過 3 名男運動員和 3 名女運動員;

4.1.2.2.2 每協會一名參加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代表,如其姓名不在上述指定的運動員之列

4.1.2.2.3 國際乒聯官員、理事會成員、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正式成員。

4.1.2.2.4 由運動科學委員會指定的興奮劑檢測小組人員,最多 4 人;

4.1.2.2.5 賽曆工作小組的工作人員,最多 3 人;

4.1.2.2.6 運動員委員會成員,最多 8 人;

4.1.2.2.7 個人名譽委員;

4.1.2.2.8 根據國際乒聯頒佈的指南所邀請的其他協會的國際裁判和裁判長;

4.1.2.2.9 國際乒聯工作人員 , 最多 3 人;

4.1.2.3 如果國際乒聯的業務工作超過錦標賽的時間,主辦協會應相應延長對參加該業務的人員的食宿招待。

4.1.2.4 主辦者應該對參賽者免費提供醫療和藥品,但是每個協會也應確保自己的參賽隊員和官員在錦標賽期間的身體健康,避免受傷。

4.1.2.5 主辦者 應 免費接送參賽者往返駐地與比賽場館。

4.1.2.6 主辦者 應 要求該國政府免收所有參賽者的簽證費。

4.1.2.7 主辦協會應確保所有的運動員、官員以及 4.1.2.2 .條所列的人員可隨意進入賽場以及在相關的比賽區域活動。編外運動員、委員會成員以及國際乒聯任命的翻譯、醫生或醫務工作人員也同樣享有這種待遇。

4.1.2.8 主辦者應提供至少三種語言的、一流的翻譯服務,最好有同聲傳譯的設備支援。

4.1.2.9 主辦者應在賽場為國際乒聯提供辦公室,並應其要求提供翻譯、電腦、互聯網、電話、傳真和複印等設備。

4.1.2.10 主辦者應該發行一本有關比賽細節的小冊子,詳細介紹錦標賽的組織情況,內容包括:

4.1.2.10.1 錦標賽的時間和地點;

4.1.2.10.2 錦標賽的項目;

4.1.2.10.3 錦標賽使用的器材;

4.1.2.10.4 錦標賽的報名程式、報名費以及所需的工作;

4.1.2.10.5 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4.1.2.10.6 仲裁會議和代表大會的時間;

4.1.2.10.7 運動員和官員的接待情況;

4.1.2.10.8 任何由理事會對該錦標賽頒發的指令。

4.1.2.11 在錦標賽期間,主辦者應該儘快給國際乒聯官員、理事會成員和各隊的

領隊提供比賽成績,包括具體的比分。全部比賽結束後,應儘快公佈包括比分在內的所有比賽成績,並傳發給各參賽協會。

4.1.3 資格

4.1.3.1 只有未拖欠會費的協會( 1.16.3.3 )才有資格參賽。

4.1.3.2 根據規則 3.8 條的規定,所有由協會指定的參賽選手具有代表該協會的

資格。

4.1.4 報名費及徵收

4.1.4.1 團體比賽每個隊的報名費為 100 美元,每對雙打為 50 美元,每名單打為 25 美元。

4.1.4.2 參賽協會在報名時應該向比賽主辦協會交納報名費,報名費由主辦協會和國際乒聯均分。

4.1.4.3 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協會不能參加錦標賽,理事會可免除其報名費,除此之外,每一個報名的協會都應按時交納報名費

4.1.5 遞交報名

4.1.5.1 有意派隊或隊員參加錦標賽的協會,應填寫秘書處提供的初步報名表,並以此通知組委會和國際乒聯。接收初步報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過錦標賽開始前四個月。

4.1.5.2 應通過填寫由秘書處隨同錦標賽指南一同發放的報名表來報名。

4.1.5.3 報名表一式三份,兩份返還給主辦協會,一份留在秘書處,收到報名表不能晚於錦標賽開始前的兩個月。

4.1.5.4 團體比賽每個協會可以報最多 5 名運動員和 1 名教練,如果沒有教練,可以從 5 名運動員中指定一個。

4.1.5.5 協會應按技術水平為其報名參加單打和雙打的運動員排序,排序應符合當時的世界排名。

4.1.5.6 主辦協會只接受有參賽資格協會的正式報名,報名表必須由該協會的一名代表簽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內收到。

4.1.6 報名的更改

4.1.6.1 主辦協會可以接受對報名的補充或修改,但必須由該協會一名代表的正式簽署,在抽籤以前的任何時間上報。

4.1.6.2 報名的協會可以改變團體陣容的組成,但必須在仲裁會議召開前向主辦協會提出。比賽一旦開始,就不能更改團體名單。

4.1.6.3 出於錯誤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變報名的協會,其代表一到比賽地點就應向裁判長、副裁判長報告報名更改的情況,或確認已經通告過的改動,需使用(填寫)專為更改報名而準備的表格。

4.1.6.4 如果要求改變報名,必須由該協會的代表一到比賽地就提出,而不能因為後來隊員的缺席、雙打搭檔的生病或受傷臨時提出變更。

4.1.6.5 所有經過確定的更改應該立即通知各隊教練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通知參賽協會代表。

4.1.7 報名須知

4.1.7.1 報名表應包括一個由協會負責人代表指派的運動員、領隊簽署的聲明,表明他們理解和接受錦標賽的意義,準備和自己的對手進行競爭,沒有這個聲明,報名就不合法。

4.1.7.2 單項比賽中,所有的參賽者都被視為獨立的參賽選手,所以,無論他的對手來自與他同一個協會,還是來自不同的協會,他都要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贏得所以參加的比賽,除受傷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賽

4.1.8 仲裁

4.1.8.1 仲裁應該包括技術委員會、排名委員會主席和規則委員會主席、一名裁判長和裁判員委員會代表、錦標賽競賽主任(或他的同級)、組委會一名代表和裁判長。裁判長有權力發言,但是不能投票

4.1.8.2 如果排名委員會主席或者規則委員會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會議,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出席,該成員有發言和投票的權力。

4.1.8.3 仲裁的主席由技術委員會指定

4.1.8.4 如有協會將受仲裁會議所討論問題的直接影響,該協會可派人出席仲裁會議,但是無權投票。

4.1.8.5 仲裁有權對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申訴做出裁決,可批准團隊變動。

4.1.8.6 在錦標賽開始以前,仲裁就應召開會議,通報當時所有的抽籤變更,對各隊成員的變動申請做出決定,抽籤更改後出現的相應問題由技術委員會做出決定,當出現對行政決定或裁判長決定提出申訴時,技術委員會將重新召集仲裁開會。

4.1.9 競賽項目

4.1.9.1 在偶數年份將舉行男、女團體賽;而在奇數年將舉行男、女單打,男、女雙打和混合雙打比賽。

4.1.9.2. 雙打比賽的配對必須來自同一個協會。

4.1.9.3 團體和單項的比賽方式,應由技術委員會提出方案,由理事會決定,並在錦標賽開賽前 30 個月 ( 團體賽 ) 或 6 個月 ( 單項賽 ) 告知所有協會。

4.1.9.4 團體賽必須 5 場 3 勝,均為單打比賽,參照 3.7.6.1 條。

4.1.9.5 單打和混合雙打比賽的第一輪,不能超過 128 位置,男、女雙打比賽第一輪,不能超過 64 個位置,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的許可。

4.1.9.6 每個協會均可派一定數量的選手參加單打比賽,主辦協會和擁有佔據賽前 3 個月國際乒聯排名表前幾位選手的協會,可以增加單打的參賽人數;每個協會獲准參賽的人數以及此報名為基礎制定的參加預選人數,應由理事會授權,並至少在賽前 6 個月通告所有協會。

4.1.9.7 每個協會可派 5 名運動員參加單打比賽,擁有在錦標賽那一年國際乒聯世界排名第一期前十名運動員的協會可在相應的專案上增加相應的名額,每個單項比賽最多有 7 名運動員。

4.1.9.7.1 主辦協會可在混合雙打項目至多報 7 對運動員,在其他單項中最多報 7 名運動員。

4.1.9.7.2 不同的運動員均可參加每項雙打比賽。

4.1.9.8 來自同一協會的運動員應按 3.6.3.1, 3.6.3.3, 3.6.3.4, 3.6.3.5 在預選賽的輪次和組別以及正選賽的第一輪中分開,之後的輪次不再分開。

4.1.10 違規

4.1.10.1 進入團體抽籤的隊,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比賽,該協會將受到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紀律處罰。

4.1.10.2 每個隊參加該場比賽的陣容,在一場團體賽中應自始至終在現場,除非由於發生意外,生病,受傷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長取消某名運動員資格時,裁判長可以允許團體賽中的一名隊員缺席,或省去一場比賽。

4.1.10.3 如果一個隊在團體比賽中,沒有打完比賽就中途退出,該協會代表的免費招待可被取消。該協會對此可向仲裁申訴,仲裁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4.1.11 興奮劑檢測

4.1.11.1 興奮劑檢測應該按國際奧會的規定執行。

4.1.12 獎勵和儀式

4.1.12.1 錦標賽永久性的獎盃是:

4.1.12.1.1 男子團體斯韋思林杯;

4.1.12.1.2 女子團體考比倫杯;

4.1.12.1.3 男子單打聖.勃萊德杯;

4.1.12.1.4 女子單打吉.蓋斯特杯;

4.1.12.1.5 男子雙打伊朗杯;

4.1.12.1.6 女子雙打波普杯;

4.1.12.1.7 混合雙打茲.赫杜塞克杯;

4.1.12.2 獲得團體冠軍的隊,由該協會保存獎盃,獲得單項冠軍的個人,由本人保存獎盃,直至他們(他)贏得冠軍次年的 12 月 31 日;獲得雙打冠軍的選手,可用抽籤的方法決定誰先保存獎盃,兩人各保存一半時間。

4.1.12.3 對於連續三屆獲得男子單打或女子單打冠軍,或者一共獲得 4 次單打冠軍的選手,國際乒聯將製作一個比真實的獎盃小一半的獎盃複製品,贈送給該運動員,作為永久的紀念。

4.1.12.4 無論團體還是單項,決賽中獲勝的冠軍將獲得金牌,在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銀牌,在半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銅牌。

4.1.12.5 團體和單項的頒獎儀式,應懸掛獲得金牌、銀牌和銅牌的隊或運動員的國旗,奏金牌獲得者國家的國歌。

4.1.12.6 獲得獎盃的協會,應書面確認收到獎盃,在指定期限臨近時,應該在秘書處通知的 14 天內,將獎盃在已商定的時間內送到已商定的地點。

4.1.12.7 獎盃應刻有冠軍的名字,團體賽中應包括不參賽的教練的名字;接受獎盃的協會要簽收獎盃,並有責任保護好獎盃,包括對獎盃進行保險,保險和刻字的費用由國際乒聯承擔。

4.1.12.8 如果協會在保管獎盃期間將獎盃丟失了,該協會有責任重新製作與原來相似的獎盃複製品。

4.1.12.9 錦標賽舉辦城市在比賽期間有權保存埃及杯,埃及杯是錦標賽友誼的象徵,在開幕式上交接。

4.1.13 電視

4.1.13.1 錦標賽的電視轉播權歸屬國際乒聯,國際乒聯將徵收 3.2 萬美元,或總費用的 20% ,得到執行委員會許可除外。

4.2 世界盃

4.2.1 組成

4.2.1.1 男子世界盃和女子世界盃每年舉行一次,只設單打,有 16 名選手參加。

4.2.1.2 參賽者將由上屆世界盃的冠軍、世界 6 大洲的冠軍或最優秀的運動員,東道主 1 名運動員,世界排名前 6 位運動員和 2 名“外卡”組成。

4.2.1.3 一個協會的參賽選手應不能超過兩名,除非第三名選手是持“外卡”。

4.2.1.4 參賽選手享受從比賽開始的前一天晚上,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的免費食宿。各洲代表免費享受前往比賽地點的往返機票。

4.2.2 權力

4.2.2.1 國際乒聯獨家享有“世界盃”這個名稱及比賽的權力。

4.2.2.2 一個協會可獲准舉辦世界盃賽。遞交申請就意味著接受以上所有可適用的規則。

4.2.2.3 沒有國際乒聯的事先批准,主辦者不能將權力委託他人,也不能與任何機構,比如地方協會、市政府或贊助商簽訂合同或協定。

4.2.2.4 主辦者和其他機構簽訂的任何協定,既不能與規則中的條文相抵觸,也不能背離規則的原則,如出現爭端,國際乒聯通過其代表所行使的權力為最終決定。

4.2.2.5 國際乒聯可以介入與推廣商或贊助商的協議。

4.2.3 委任

4.2.3.1 經理事會批准,執行委員會將指定一名競賽主任和技術代表,他們中的任何一名人員都必須是官員或者是國際乒聯的官員。

4.2.3.2 競賽主任應向執行委員會負責,保證比賽條件達到要求,包括主辦者對比賽各種儀式的安排,禮儀和各種儀式中座位的安排,賽外活動及比賽本身的展示。

4.2.3.3 技術代表應向執行委員會負責,確保有完善的比賽設備和比賽條件,監督以及與競賽主任合作,安排具體的比賽時間表。

4.2.4 印刷品

4.2.4.1 主辦者在發佈比賽海報,宣傳材料、秩序冊及其他有關書面材料前,應將所有文字向國際乒聯報批。

4.2.4.2 除了按規定需要通報成績以外,主辦者還應該在比賽結束後的最短時間內,將比賽海報、比賽秩序、秩序冊和比賽成績,按規定的份數給秘書處,還應提供一個包括比賽期間的剪報、運動員比賽中和各種儀式的精彩照片的像冊。

4.2.5 比賽方法

4.2.5.1 比賽的第一階段,參賽選手被平均分成 4 個組,進行小組迴圈。小組的前兩名進入第二階段的淘汰賽。

4.2.5.2 第一階段的分組,排名最高的選手放在 A 組,排名第二的選手放在 B 組,排名第三的選手放在 C 組,排名第四的選手放在 D 組,其餘的選手,根據世界排名的前後, 4 人一個輪次,抽籤分別進入各個小組。

4.2.5.3 如果一個協會有兩名參賽運動員,他們將被分別抽在兩個不同的小組,但如果一個協會有三名參賽選手,第三名選手就將被抽到任意組。

4.2.5.4 第二階段淘汰賽, A 組和 B 組的第一名將被放在 1 號位和 8 號位, C 組和 D 組的第一名將被抽入 4 號位和和 5 號位,各組的第二名將被抽到和同組第一名不同半區的剩餘位置。

4.2.5.5 半決賽,第一個 1/4 區的勝者對陣第二個 1/4 區的勝者,第三個 1/4 區的勝者對陣第四個 1/4 區的勝者;半決賽的勝者在決賽中相遇。

4.2.5.6 比賽應執行《乒乓球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修改或補充部分須經理事會的批准。

4.2.5.7 所有比賽均採用 7 局 4 勝制。

 

4.3 奧運會

4.3.1 資格

4.3.1.1 有資格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員或官員,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乒聯規則。以上人員還應該是:

4.3.1.1.1 由他們的國家奧會報名;

4.3.1.1.2 遵守公平競爭和非暴力的競賽原則,並在賽場上做出相應的表現;

4.3.1.1.3 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準則並在所有方面遵照執行;

4.3.1.1.4 在奧運會期間,不得將他們的身份、姓名、照片或運動行為用於廣告目的,除非得到國際奧會執行局允許。

4.3.1.2 運動員 報名或參與奧運會,不得以經濟上的考慮為條件。

4.3.1.3 國家奧會報名的運動員必須是該國國民。

4.3.1.3.1 如果一名運動員同時是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民,他可以選擇代表其中一個國家。

4.3.1.3.2 一個運動員在奧運會或國際乒聯認可的大洲或地區比賽、世界或地區錦標賽中代表了一個國家,那麼他不能代表另一個國家,除非他符合 4.3.1.3. 中所列的條件。

4.3.1.3.3 一個運動員在奧運會或國際乒聯認可的大洲或地區比賽、世界或地區錦標賽中代表了一個國家,已經改變了他的國籍或取得了新的國籍,那麼他可以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運會,條件是他最近代表前一個國家參賽的時間是在三年前。

4.3.1.3.4 若有關國家奧會和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達成一致,則 4.3.1.3.3 提到的 3 年期限可以減少或甚至取消,這應由國際奧會執行局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執行。

4.3.1.3.5 如果一個聯合州、省或海外地區、一個國家或殖民地獲得獨立,如果一個國家因為邊界改變而與另一個國家合併,如果一個新的國家奧會得到國際奧會承認,那麼運動員可以繼續代表他屬於或曾屬於的國家。但是,如果他願意,也可以選擇代表新的國家,並由新的國家奧會報名參加奧運會。這樣的選擇只能有一次。

4.3.1.4 所有關於一名運動員是否能在奧運會代表一個國家參賽的爭議,特別是關於運動員的國籍、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的具體要求,包括等待期的長短等問題,將由國際奧會執行局做出決定。

4.3.2 競賽項目

4.3.2.1 奧運會比賽至少包括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

4.3.2.2 所有的單打比賽均採用 7 局 4 勝制。

4.3.3 興奮劑檢測

4.3.3.1 檢測將根據國際奧會的規定執行。

 

4.4 世青賽

4.4.1 組織職權

4.4.1.1 世界青年錦標賽,本章簡稱錦標賽,為國際乒聯代表大會指定錦標賽設立專案並委託某協會承辦的比賽。

4.4.1.2 申請舉辦世界青年錦標賽截止日期由執行委員會確定,並至少在六個月前通知所有協會。國際乒聯只能接收舉辦下兩屆世界青年錦標賽的申請。

4.4.1.3 所有申請應由執行委員會審核,並連同比賽場館詳細資訊送交 理事會 ,以便答疑。

4.4.1.4 如有必要, 理事會 或執行委員會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員會一名成員去申辦協會考察,以便瞭解有關比賽各方面的籌備情況,考察的費用由該協會承擔。

4.4.1.5 主辦協會確定下來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到比賽的順利舉行時,賽前一屆國際乒聯代表大會可以 2/3 的多數票推翻主辦權,在兩個代表大會之間,理事會有權決定將錦標賽改在異地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

4.4.2 主辦協會的職責

4.4.2.1 協會一旦獲權舉辦錦標賽,就稱之為“主辦協會”。主辦協會應該根據《乒乓球規則》、《乒乓球國際競賽規程》和《世界青年錦標賽規程》,以及經過理事會修改和補充的競賽指南為比賽做準備。

4.4.2.2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主辦協會應該從錦標賽開始前一個晚上起,到比賽結束的第二天上午止,為下列人員提供食宿:

4.4.2.2.1 一個協會所指定有資格參加青年男子團體比賽的運動員,人數不超

過兩名;

4.4.2.2.2 一個協會所指定的有資格參加青年女子團體比賽的運動員,人數不超過兩名;

4.4.2.2.3  一個協會 參加 1 個或 2 個團體項目的 1 名教練員;

4.4.2.2.4  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 和青少年委員會成員。

4.4.2.2.5  由運動科學委員會指定的興奮劑檢測小組人員,最多 2 名;

4.4.2.2.6 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國際乒聯委員會主席,最多 2 名;

4.4.2.2.7 根據國際乒聯頒佈的指南所邀請的其他協會的國際裁判員和裁判長;

4.4.2.2.8 最多 3 名國際乒聯工作人員。

4.4.2.3 主辦協會應對參賽者免費提供醫療和藥品,但是每個協會也應確保自己的參賽隊員和官員在錦標賽期間的身體健康,避免受傷。

4.4.2.4  主辦者應免費接送參賽者往返駐地與比賽場館。

4.4.2.5 主辦者應要求該國政府免收所有參賽者的簽證費。

4.4.2.6 主辦協會應確保所有運動員、官員和 4.4.2.2 條所列的人員可隨意進入賽場以及在相關比賽區域活動。編外運動員、國際乒聯官員,以及國際乒聯任命的翻譯、醫生和醫務工作者也同樣享有這樣的待遇。

4.4.2.7 主辦者應在賽場為國際乒聯提供辦公室,並應其要求提供翻譯、電腦、互聯網、電話、傳真和複印等設備。

4.4.2.8 主辦方應該印製一本小冊子,詳細介紹錦標賽組織工作的主要情況,內容包括:

4.4.2.8.1 錦標賽的時間和地點;

4.4.2.8.2 錦標賽的項目;

4.4.2.8.3 錦標賽使用的器材;

4.4.2.8.4 錦標賽的報名程式、報名費以及所需的工作;

4.4.2.8.5 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4.4.2.8.6 仲裁會議的時間;

4.4.2.8.7 運動員和官員的接待情況;

4.4.2.8.8 任何由理事會對該錦標賽頒發的指令。

4.4.2.9 在錦標賽期間,主辦方應該儘快給國際乒聯執行委員會、理事會成員和各隊領隊提供比賽成績,包括具體的比分。全部比賽結束後,應儘快公佈包括比分在內的所有比賽成績,並傳發給各參賽協會。

4.4.3  資格

4.4.3.1  只有未拖欠會費的協會( 1.16.3.3 )才由資格為隊或隊員報名參加錦標賽。

4.4.3.2  團體和單項的資格賽比賽方式,將由 理事會 在錦標賽開賽前 18 個月 作出決定。

4.4.3.3 根據規則 3.8 條的規定,所有協會指定的參賽選手必須具有代表該協會的資格;根據規則 3.7.4.2 的規定,參賽選手還必須屬於青少年組。

4.4.4 報名費

4.4.4.1 團體比賽每個隊的報名費為 50 美元,每對雙打為 30 美元,每名單打為 15 美元。

4.4.4.2 參賽協會在報名時應該向比賽主辦協會交納報名費,報名費由主辦協會和國際乒聯均分。

4.4.4.3 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協會不能參加錦標賽,理事會可免除其報名費,除此之外,每一個報名的協會都應按時交納報名費。

4.4.5 資格與報名

4.4.5.1 有意派隊或運動員參加錦標賽的協會,應填寫秘書處提供的初步報名表,並以此通知組委會和國際乒聯。接收初步報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過錦標賽開始前四個月。

4.4.5.2 應通過填寫由秘書處隨同錦標賽指南一同發放的報名表來報名。

4.4.5.3  表格一式三份,兩份返還主辦協會,一份留在秘書處,收到報名表不能晚於錦標賽開始前的兩個月。

4.4.5.4 每個協會最多提名符合資格的男、女各 4 名運動員。

4.4.5.5 協會應根據技術水平為其報名參加單打和雙打的運動員排序,排序應符合當時的世界青少年排名表。

4.4.5.6 主辦協會只接受由參賽資格協會的正式報名,報名表必須由該協會的一名代表簽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內收到。

4.4.6 報名的更改

4.4.6.1 報名協會可以改變團體陣容的組成,但必須在仲裁會議召開之前向主辦協會提出。比賽一旦開始,就不能更改團體名單。

4.4.6.2 出於錯誤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變報名的協會,其代表一到比賽地點就應向裁判長或副裁判長報告報名更改情況,或確認已經通告過的改動,需使用(填寫)專為更改報名而準備的表格。

4.4.6.3  如果要求改變報名,必須由該協會的代表一到比賽地就提出,而不能因為後來隊員的缺席、雙打搭檔的生病或受傷臨時提出變更。

4.4.6.4 所有經過確認的更改應立即通知各隊領隊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通知參賽協會代表。

4.4.7 報名須知

4.4.7.1  報名表應包括一個由協會負責人代表指派的運動員、領隊簽署的聲明,表明他們理解和接受錦標賽的意義,準備和自己的對手競爭,沒有這聲明,報名就不合法。

4.4.7.2  單項比賽中,所有的參賽者都被視為獨立的參賽選手,所以,無論他的對手來自于他同一協會,還是來自不同的協會,他都要盡自己最大努力贏得所有參加的比賽,除受傷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賽。

4.4.8  仲裁

4.4.8.1  仲裁應包括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排名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主席、國際乒聯裁判員 & 裁判長委員會一名代表、國際乒聯青少年項目經理、 國際乒聯競賽經理 、錦標賽競賽主任 ( 或他的同級 ) 、組委會一名代表和裁判長。裁判長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4.4.8.2  如果排名委員會主席或者規則委員會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會議,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出席,該成員有發言和投票的權力。

4.4.8.3  仲裁的主席由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則由國際乒聯青少年項目經理指定。

4.4.8.4  如有協會將受仲裁會議所討論問題的直接影響,該協會可派代表出席仲裁會議,但無權投票。

4.4.8.5  仲裁有權對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任何申訴做出裁決。

4.4.8.6 在錦標賽開始之前,仲裁就應召開會議,通報當時所有的抽籤變更。抽籤變更後出現的相應問題由國際乒聯青少年委員會決定,當出現對行政決定或裁判長決定提出申訴時,青少年委員會將重新召集仲裁開會。

4.4.9 競賽項目

4.4.9.1  錦標賽包括青年男女團體,青年男子單雙打、青年女子單雙打,混和雙打比賽。

4.4.9.1.1  雙打比賽的配對必須來自同一個協會,混雙專案除外。

4.4.9.2  團體和單項比賽包括分組和分階段的比賽方式,應由青少年委員會提出方案,由理事會來決定,並在錦標賽開始前六個月通告所有協會。

4.4.10  違規

4.4.10.1  進入團體抽籤的隊,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比賽,該協會將受到國際乒聯代表大會的紀律處罰。

4.4.10.2  每個隊參加一場團體賽的陣容,在該場比賽中應自始至終在現場,除非由於發生意外、生病、受傷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長取消某名運動員資格時,裁判長可以允許團體賽中的一名隊員缺席,或省去一場比賽。

4.4.10.3  如果一個隊在團體比賽中,沒有打完比賽就中途退出,該協會代表的在錦標賽中的免費招待可被取消。該協會對此可向仲裁申訴,仲裁的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4.4.11 興奮劑檢測

4.4.11.1  如果進行興奮劑檢測,應該按照國際乒聯反興奮劑條例進行。

4.4.12  獎勵和儀式

4.4.12.1  無論是團體比賽還是單項比賽,決賽中獲勝的冠軍將獲得金牌,在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銀牌,在半決賽中失利的選手將獲得銅牌。

4.4.12.2  團體和單項的頒獎儀式,應懸掛獲得金牌、銀牌和銅牌的隊或運動員國家的國旗,奏金牌獲得者的國歌。

4.4.13 電視

4.4.13.1 錦標賽的電視轉播權歸屬國際乒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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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翻譯內容參考世界桌總及中華民國桌總公告之比賽規則,若有錯誤以桌總之原文為正確之依據,並歡迎球友指正及提供更新之比賽規則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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